为省中介费私下交易买房,法院判买卖双方需赔偿中介11万

1000万元别墅独家包销期间,买卖双方多次谈判,最终因价格未谈妥而未达成交易。但包销合同到期后,买卖双方迅速完…

1000万元别墅独家包销期间,买卖双方多次谈判,最终因价格未谈妥而未达成交易。但包销合同到期后,买卖双方迅速完成交易并过户,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此前协商的价格。近日,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:买卖双方构成“跳单”,分别向某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。
为省中介费私下交易买房,法院判买卖双方需赔偿中介11万

王女士涉案别墅的购买价格为960万元。王女士欲出售别墅后,与某房产中介签订了独家包销合同,合同明确约定独家包销期限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;委托成交价格(扣除代理费后实缴)不低于1550万元;交易成功后,王女士按成交价的1.5%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。

独家包销合同签订后,房产中介公司向梁先生推荐了涉案别墅。在中介的带领下,梁先生两次看房,对房子表示满意。在房产中介的推荐下,他与王女士见面商谈交易事宜。其间,梁先生还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《中介服务协议》,约定交易成功后,梁先生按成交价的1.5%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。之后,梁先生出价1500万元收购涉案别墅,王女士不同意降价。独家包销合同到期前,双方未能达成交易。

今年1月,中介询问王女士和梁先生是否有继续交易的意向:梁先生1月7日表示不再购买涉案别墅;1月25日,王女士表示要提价到不低于1600万元。1月26日,王女士与梁先生就涉案别墅签订了成交价仅为930万元的《存量房买卖合同》,顺利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。梁先生提交的证据显示,双方在另一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完成了交易过户手续,但买卖双方并未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协议,梁先生仅支付了1万元作为服务报酬。房地产公司在知悉上述情况后提起诉讼,称王女士、梁先生的上述行为构成“跳单”,要求王女士、梁先生分别支付其中介服务费23万元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》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,委托人接受居间人服务后,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,绕过居间人直接订立合同的,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。也就是禁止跳单。本案中,根据《独家包销合同》,房产中介公司因在独家包销期满前未促成房屋买卖交易,无权获得中介报酬。但本案中,双方在独家包销到期后不到一个月就达成了交易,成交价不仅比卖方报价低620万元,还比买方在独家包销期间提出的最后成交价低570万元,甚至比卖方收购价低30万元。而且,在一、二审法院的反复解释下,买卖双方都拒绝提供交易流水。另外,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只收了1万元,明显低于广州的中介服务费计算标准。上述非理性交易行为确实令法院难以采纳买卖双方不存在“跳单”的主张,故判令买卖双方应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报酬。

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、梁先生分别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,驳回房产中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王女士和梁先生不服,提起上诉。

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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